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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9-30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30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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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建设高水平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3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障经营者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事前指引,开展公平竞争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公平竞争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负责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发布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计划、制度、办法及其他文件等; (二)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工作,组织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会审; (三)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影响公平竞争治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或者跨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平竞争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组织宣传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做好讲解答疑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公平竞争的事项。
第6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培育公平竞争文化,鼓励、引导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制度。 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对经营者的竞争政策宣传、指导、培训等,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组织应当努力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风险,提升监管效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在公平竞争领域的工作协作,实现联动执法、信息共享。
第9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在制定竞争政策、执法协同、交流培训、宣传教育、竞争文化促进等方面加强公平竞争国际合作。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和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畅通举报通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公平竞争政策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时,应当坚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各类政策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相互促进作用,增强产业竞争力,集聚全球优质生产要素。
第13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开放竞争性业务,加快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加强自然垄断行业和垄断环节监管。
第15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境内外服务提供者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16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数字经济依法创新健康发展,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规范治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17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体现和贯彻公平竞争原则,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在提交政府审议前还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18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实施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
第19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法治政府等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重点抽查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的政策措施,抽查结果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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