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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3-25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25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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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产业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第3条
发展游艇产业应当坚持优质发展、创新引领、开放包容、生态集约以及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履行游艇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引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支持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在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发挥市场引领、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发布相关信息,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6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游艇产业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据省和本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带管控要求前提下,科学布局游艇码头和游艇驿站,合理规划游艇产业用海、用地,预留游艇产业发展空间。
第7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游艇产业发展报告,组织制定和发布本省游艇产业主要统计指标和发展指数。
第8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服务等方面依法制定标准和规范,促进和服务游艇产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生态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支持游艇产业发展。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园区定位,引导游艇关联产业向重点产业园区聚集,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培育游艇产业集群。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游艇产业各环节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与城市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的衔接,依法处置污染物。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等产业发展。 对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游艇研发、设计、制造、维修及配套产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艇产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支持各类游艇产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游艇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游艇产业科技水平。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各类游艇赛事活动,开发精品游艇旅游产品,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游艇产业与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游艇旅游目的地。
第15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16条
游艇产业各类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产学研用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游艇企业与科研院所、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建设游艇人才培养基地。
第17条
支持游艇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对游艇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游艇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游艇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高成长型、初创型企业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与游艇产业相关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第18条
鼓励游艇交易活动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高便利化水平,规范交易服务,提供交易动态信息,拓展二手游艇交易鉴证、评估等专业服务功能,保障游艇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游艇交易和相关业务发展。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布局安排。 鼓励采取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的交易活动。
第19条
支持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国内国际展会、论坛、交易等活动,建设游艇产业设计、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第20条
支持海南海事管理机构优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鼓励设立游艇培训机构,提升游艇操作人员技能,培育游艇产业市场要素。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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