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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地方法规2022-03-30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30
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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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福建建设,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服务、保障以及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平等、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科学文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4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强革命老区、农村等薄弱地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均等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自身特点,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7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实用、安全、科学、 美观、环保等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并逐步提升智慧化水平。
鼓 励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同步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全民健身相关产业发展,加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规范全民健身市场,推动与公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消费。
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教育、旅游、科技、养老等领域融合发展。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推行 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与疾病管理,支持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提高运动伤病防治能力,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治 未病、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文化建设,挖掘、保护、传承民族民俗民间传统体育文化, 鼓励开展 龙舟 、武术、健身气功 、龙狮 等传统 健身 项目 , 扶持优秀传统健身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11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场地预约、健身指导、体质测定、赛事活动参与等综合服务,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全民健身新项目、新方法,研发全民健身新器材、新材料、新产品。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的建设与管理,会同统计、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和调查结果 ,推动体质测定与医疗健康体检实现数据共享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 行政 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生体质监测,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身团队的指导和引导,支持其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14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报道,刊登全民健身公益广告,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15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或者赞助,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16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体育设施、体育旅游景区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17条
在全民健身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性的赛事活动、健身指导服务、健身知识讲座等主题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1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运动健身进万家、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依托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培育、打造和引进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居家健身和网络赛事活动。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老年人、职工、残疾人、农民等群体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支持开展具有民族民间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 当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健身活动,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健身知识和体育运动技能;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课间体育活动,健全和落实课外体育锻炼制度,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或者体育节;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冬夏令营等体育活动。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活动。
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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