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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04-01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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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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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提高 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建设文明美好新南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 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 ,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 推动社会 文明进步的 行为 。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 建立健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的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 统筹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 指导协调、 监督 检查、 考核通报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 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活动, 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 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 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 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相关 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每年三月五日所在周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 与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 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 公民应当尊重和学习中华文明史、中国革命史和新中国奋斗史,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崇尚和捍卫杰出历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其事迹和精神。 公民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9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公民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10条
公民应当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遵守 下列 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赤膊光膀,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不拥挤推搡; (四) 爱护 公共设施 ,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 (五)合理有序使用 公共座椅 ,不抢占、霸占公共座位 ; (六)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 (七) 遵守观赏礼仪,在 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电影、演出、比赛等时, 有序进出场地, 服从现场管理, 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守观赏礼仪 ; (八)遇紧急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九) 其他 维护 公共 场所秩序的 行为 规范 。
第11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野生动物,不非法捕捉、猎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二) 遵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不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四) 爱护 绿化设施 和花草树木, 不毁林毁绿,不在公共场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 , 不在野外违章用火; ( 五 )不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堆放废弃物品; ( 六 )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 ( 七 )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 八 )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九)参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制止、检举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行为; (十)其他 保护生态环境 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 (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传播先进文化,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恐怖、暴力、淫秽、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文明上网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鼓励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树立时代新风的文明行为: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践行“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使用节水、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或者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出行; (四)移风易俗,践行婚事新办、喜事俭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事宜,反对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不在居民小区、街道、医院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举办丧事活动、奏放哀乐、焚香烧纸、沿街游丧、抛洒冥币; (五)情趣健康,培养良好的健身和阅读习惯;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七)其他符合健康生活理念的文明行为。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会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第16条
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17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应当注重文明礼仪,提高文明服务水平,遵守下列规定: (一) 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业; (二)供水、供电、供气、金融、通信、物业、物流等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定班次、线路行驶, 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四)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迫游客购物或者私自安排旅游项 目,不得实施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为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口罩,并督促佩戴。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 , 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积极树立行业新风,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 教育 行政主管 部门 和学校 应当将文明 教育 纳入 教育教学 内容,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建设文明校园。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建筑 施工 工地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第19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城 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体系。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整治修复,完善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文体娱乐、旅游服务等文明建设 基础设施, 保护闽北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维护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营造规 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电动车充电装置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以及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轮椅、急救设施设备等物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停车场、厕所向公众开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服务站点,为户外作业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人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应急药品、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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