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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法规2022-04-18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4-18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和 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 、个体工商户 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4条
优化 营商环境 应当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便利化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 法治 环境,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 营商 环境。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 督促 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 的相关工作 。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自治区 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 应当按照 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的要求 ,确定 营商环境 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8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 、 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9条
在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中做出 显著成 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 表彰 、奖励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等方式,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 十七 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 应当执行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制度 ,不得 另行制定 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 , 市场主体 可以 依法平等进入。 第 十八 条 自治区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将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 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公开配置、公平交易、公正监管。 第 十九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第 二十 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实行 政 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 管理 , 并向社会公布,目录 清 单之外 的收费和保证金 不得执行。 第 二十一 条 自 治区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融资服务平台作用 ,共享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征信服务、纳税和社会保险等信息,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健全 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风险补偿和 资本金补充 机制 ,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 支持金融机构 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建立适合 中小 企业特点的授 信制度和信贷流程,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7%A0%E6%8A%B5%E6%8A%BC%E4%BF%A1%E7%94%A8%E8%B4%B7%E6%AC%BE/10180833" 信用贷款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 第 二十二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和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兑现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 承诺, 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 以及 相关责任 人员 变更 等为由 违反承诺或者约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按 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造成 市场主体 财产 损失 的, 依法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 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 账款。
第12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违法违规开展 收费 、评比、 认 证等活动。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程建设项目 联合测绘、 联合 审图、联合验收等 制 度,提高审批时效。 经联合审查后, 除法律 、 法规规定外, 其他部门不得再进行单项技术审查。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人才 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 ,推动人才开放、交流和合作,在 职称评定、 薪酬分配、医 疗社保、住房安置、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 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 ,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托 育 等 服务机构 ,健全公共 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 , 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畅通物流运输, 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 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 创新创业创造 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加大 科技创新 投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 加强重点产业、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 研究攻关, 发展 创新创业创造 孵化服务 。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与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合作, 推动 产业链、创新链、 供应链、 价值链 深度融合 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保障 市场主体 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 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 的 自主权, 依法 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 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模式,编制并 公布 惠企政策清单,精准推送惠企政策 ,保障 各项 惠企政策 落实 。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 做好 优化营商环境 的法律、法规、 政策措施和 经验成果的宣传 ,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 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畅通政务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渠道, 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 查处, 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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