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3-25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25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第3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示范引领,系统集成、协同配套,优化布局、高效联动的基本原则。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差别化探索,建设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第4条
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加强联动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合肥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芜湖片区重点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蚌埠片区重点建设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第5条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6条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7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优先试点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第8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9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10条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关于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开展总结、评估、考核以及经验复制推广,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日常工作。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片区管理机构。
第11条
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当为片区建设发展工作提供资金、用地、组织、人才等保障,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放片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出台配套管理措施,推进片区改革创新。
第12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相关政策措施;
(二)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片区公共数据信息;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六)省、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13条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以及人才引进等事项。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授权或者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做好相关改革和管理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事项;所提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纳入特别清单后实施。
各片区应当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开包括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事项清单。
第15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边检、海事、税务、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皖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提供政策支持。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工作,在政策、资金、规划、土地等方面优先提供支持,向国家争取改革试点任务并推动落实。
第17条
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导的评价体系。除国家及省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省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第18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19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监测和分析经济运行情况。省有关单位、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20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评估、推广机制,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或者专项评估,及时总结、复制、推广改革创新成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