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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地方法规2022-03-25 · 共 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25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当前版本
1996-09-21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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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3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4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