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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2-03-30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3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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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废止《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