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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4-0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4-06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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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的建设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突出道德要求,涵育公民美德善行,深化群众性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市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推动全民参与思想道德和社会文明建设,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将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落实,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先进经验;
(三)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普及新的文明行为;
(四)接收到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建议和投诉,按照规定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五)依法开展文明行为的评比工作;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开展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镇、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7条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市民是文明创建的主体,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全市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9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公民应当依法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第10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与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等培训,尊重志愿者,珍惜志愿者的奉献成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参与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
(四)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拾金不昧,主动将失物归还他人或者交公;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的文明行为。
第11条
在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遇到突发情况,听从现场应急人员指挥;
(三)爱护各类公共设施,爱护城市绿化;
(四)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遵守活动秩序,服从现场管理,尊重演职人员,遵守观看礼节;
(六)乘坐电梯先出后入,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禁止携带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人口密集区域,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八)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不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禁止食用、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倡集体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在禁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吸烟、不劝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将痰液、鼻涕用纸巾包好投入垃圾桶,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六)使用公共卫生间如厕,保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携婴幼儿外出时为婴幼儿做好便溺准备;
(七)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确保饲养的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八)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当主动让行,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四)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周边的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五)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确保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的通行,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爱护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网络预约车和出租车驾驶员不拒载、不议价、不中途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八)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时,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遇到车辆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排队、先下后上,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规范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各类设施,不得干扰驾驶人,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违规饮食;
(十)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合理使用公共区域,爱护公用设施,规范停放各类交通工具,在指定位置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四)自觉清理阳台和窗台杂物,避免高空坠物;
(五)文明饲养宠物,对宠物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八)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旅游或者出国(境)从事公务、留学以及居留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按照规定使用摄影、摄像设备;
(四)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积极引导文明旅游;
(五)本市各旅游景点应当依法经营,各景点及周边商户、住户在向游客提供餐饮、停车等服务时,应当遵从平等自愿原则,并按合理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按照指引处理医疗废物;
(二)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有关规定,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三)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
(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防止过度医疗行为,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践行健康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树立节约意识,爱惜粮食,在就餐时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避免餐饮浪费,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醒目标识,提示消费者文明节俭消费,配备公筷公勺和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节约各种能源资源,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
(三)遵守水体管理规定,保护城市水体环境,保护海洋、河流、库塘等水体和沿岸环境;
(四)保护城市大气环境,不违规焚烧垃圾、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遵守城市关于森林防火区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低碳出行;
(五)保护城市森林、湿地等资源,依法开展砍伐、狩猎等活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和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使用环保、可再生等产品;
(六)积极参加各类环保志愿活动,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其他绿色环保的文明生活方式。
第18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五)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进行限制,规范游戏付费等;
(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第19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并公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每季度对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
市、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主管行业和领域内的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村居管理、网络文明等领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对实施不文明行为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等方式,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20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应当对收集到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实,可以根据核实后的证据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拒不提供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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