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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808181809e22720180a8118a4e5120地方法规2022-04-24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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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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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预算联网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部门预算或者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5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 市人民政府在颁布实施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制定的财政政策文件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6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重点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同步报送。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第7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进行审查监督,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并报送政府债务报表。
第8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第9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受预算审查监督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10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预算联网监督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及时、规范推送宏观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与预算相关的信息。
第11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武汉人大网设立预算审查监督专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的决议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栏,依法及时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及相关审计、绩效管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将预算、决算及预算绩效管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信息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准确,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公众查询。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13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当年经济运行、预算执行和下一年预算编制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对财政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交由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预算编制工作情况通报会,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通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出重点、主要政策措施等情况。
第14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并督促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审核所属单位的预算,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第15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其编制依据和相关说明; (二)市级各部门预算表、预算绩效目标表及其编制依据和相关说明; (三)市财政部门开展部门预算审核情况的报告; (四)重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方向、规模及绩效目标等情况; (五)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及其说明;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七)政府债务情况; (八)当年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16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可以选取部分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预算安排情况,并将调研分析情况交由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17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一)上一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重要工作安排,是否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四)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持续性;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七)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八)预算安排的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与预算相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召开会议,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通报调研分析情况。市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十日内书面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和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市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提交大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为市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市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关于市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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