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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1-27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7
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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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弘扬敢为人先、崇文务实、通济和谐的精神,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共建共享"爱满佛山、向善之城"。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规范与倡导
第7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团结,尊崇英雄烈士,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加强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8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执法规范,加强执法队伍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第9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减少垃圾的产生; (二)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环保产品,减少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维护水、土壤生态环境,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乱刻画,未经允许不得移栽、攀折、采摘;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在爱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整洁,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 (四)不得违法张贴、喷涂广告;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倡导吸烟控制,不得在幼儿园、学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内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六)保持公共厕所卫生,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 (七)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可能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八)根据公共卫生安全需要,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尽快就医,并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衣着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大声喧哗,应当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二)依序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搭乘手扶电梯时依序站立并紧握扶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遵守社交礼仪,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四)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开展歌舞、健身、集会、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影响他人; (六)维护通行秩序,不得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乞讨、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 (七)维护公共安全,不得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八)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爱护消防设施,不得私拉电线;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礼貌服务,不得强制交易; (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不得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经营;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依法保护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六)依法依规摆摊设点; (七)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超标排放餐饮油烟; (八)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服务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设立志愿引导服务岗,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金融、通信、交通、物业等经营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文明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四)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对损坏、废弃的共享交通工具进行维修和清理; (五)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不得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七)其他文明服务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出行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礼让行人,避让校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二)车辆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主动为行动不便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躺卧、不占用他人座位; (四)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五)骑乘非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非机动车应当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 (六)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八)步行通过交通路口和斑马线时遵守交通规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遵守道观、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拍照、焚烧香烛; (二)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三)爱护景区文物古迹、设备设施,维护景区环境,不得攀爬文物古迹,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及其他设备设施; (四)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医疗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优化服务流程,对危重急诊患者遵循"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实施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医务人员应当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五)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六)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得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七)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二)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传播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等信息; (四)尊重自主创新,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立德树人,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教育宣传引导,提高学生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学生法治意识; (四)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五)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六)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社区容貌,爱护社区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等区域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文明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影响、伤害其他居民和污染环境; (四)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不得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五)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不得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传统村落、乡村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得占用巷道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五)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六)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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