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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04-06 · 共 8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4-06
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3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数据赋能、系统协调、开放融合、绿色低碳、普惠共享、聚焦产业、应用先导、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4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数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6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7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规划在本领域的安排部署,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相衔接。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优化各片区的功能布局,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营造数字经济良好生态。
第9条
本市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
第10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在以下领域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 (一)集成电路、核心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关键装备材料、基础软件、基础算法、核心算法、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 (二)互 (三)其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施数字技术与生物技术、材料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技术领域的跨界融合,鼓励建立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推动协同创新。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科技研发与知识生产数字化转型,建设可共享的科技大数据集和知识图谱服务平台,推动设计、实验、分析、检验、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科技研发全过程数字化,探索数字化条件下的科技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理论研究,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完善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和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构建数据、算法、算力协同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链。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算法创新机构和算法平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建立算法应用转化体系,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建设国际化算法开源平台和开源社区,参与制定算法标准和测评体系,探索首席算法师制度。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芯片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应用等产业链,推进新一代半导体及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高端数控机床、增材制造装备、机器人、精密仪器、智能车载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医疗设备、金融电子设备、智能照明等产业发展,推动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智能无人飞行器、超级工厂系统等新型智能装备产业。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前端采集、内容制作、编码解码、传输存储、终端呈现、行业应用全产业链,发挥国家新型显示技术创新中心作用,建设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链,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19条
市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数字音乐、动漫游戏、数字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网络文学、创意设计服务等产业链,推动数字创意产业与制造业、教育、文化、商业、旅游及健康等领域跨界融合,推动数字创意设备制造业发展,支持建设各类特色数字创意产业园,鼓励探索创意车间、创意集市、创意云平台等数字创意新模式和新业态。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建设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互联网平台,推动平台企业建立数据开放机制,鼓励探索共享设备、共享车间、共享工厂、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 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台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及监管规则,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责任。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平台运营的基本规则,指导行业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促进平台生态开放与互联互通。 工业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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