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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5-31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31
白山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浑江流域,是指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大阳岔河、西北岔河、西南岔河、红土崖河、里岔沟河、板石河、库仓沟河、月牙河、金坑河、碱场沟河、青沟子河、黑卧子河、通沟河、野鸡背河等支流的集水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 浑江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文明公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引导村(居)民养成保护环境、爱护河流的良好习俗,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第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编制有关专项规划。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全流域流经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合作联合协调机制,就下列事项进行会商: (一)重大涉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和水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四)建立协同执法监督和案件移送制度; (五)水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浑江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突发水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第13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湖长制。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各级河湖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14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监督水环境状况提供便利: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水环境质量; (三)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突发水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六)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七)入河排污口位置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涉及浑江流域水环境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16条
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1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浑江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产业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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