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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3-30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30
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税收服务、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监督保障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6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7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第二章 税收服务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源情况,科学测算税收收入。
第10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11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制度建设,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涉税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企业涉税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涉税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12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辅导,优化办理流程,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14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15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税收违法查处体系,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16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17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出处理。
第18条
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请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19条
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寻衅滋事、散布谣言等严重影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第20条
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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