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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1-18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18
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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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本市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治理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催生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第4条
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将科技创新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技创新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保持稳定增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年度科技创新计划。
第6条
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7条
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的作用,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科技创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集聚创新资源,推动长春科技创新城建设。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质升级汽车、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布局生命健康、下一代信息网络等未来产业,打造创新产业集群。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农业与科技融合,推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黑土地保护与利用,优先发展现代种业,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形成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和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二章 研究开发
第12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设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机构,优化学科和研发布局,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健全学科协同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机制,支持跨校跨院整合提升优势特色学科,促进科教协同、教研相长、产教融合。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或者联合基金,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等。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在用地保障、配套设施、财政资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科技创新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整合和设置科研实验基地。
鼓励设置综合性科研实验服务单位,为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提供科技实验服务。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合作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在建设运营、建设用地、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人才引进、职称评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围绕现代农业、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光电信息、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新材料、数字经济、新能源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组织开展研究开发。
支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开发,加速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
第19条
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挂帅”、“后补助”等模式,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引导合作各方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财政部门应当改革完善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管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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