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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2-05-13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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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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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第一项中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六项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第八项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项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