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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5-27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5-27
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以下简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革命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 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振兴发展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7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 第二章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 ​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机制,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列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提高农村房屋设计和建造水平,推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危房改造,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蔬菜标准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电商、快递进村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时支持革命老区,支持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森林康养基地等。 ​ 第三章 基础设施 ​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将革命老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推动纳入国家有关规划。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运输通道和区域路网布局,构建内联外畅的现代化运输网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推进县乡道改造、连通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省人民政府以及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淠史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革命老区具备的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新一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互联网运营中心等。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革命老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布局未来产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等研发机构。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创新升级,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革命老区在高速铁路和公路沿线设立科创产业园。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革命老区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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