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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2022-01-07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07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2019-05-31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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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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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4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8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9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10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12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13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15条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16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17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18条
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19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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