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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地方法规2022-06-03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1999-06-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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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新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等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做法,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6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显著提升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形成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新产业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促进健康新疆建设的; (六)能够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 (七)能够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
第8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内容纳入其中,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协(学)会以及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的意见。 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
第9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推介等公益服务,对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评价。
第10条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地)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连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开展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服务等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政策激励、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服务机构。
第12条
科技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加工、发布; (二)科技成果的评估、交易服务; (三)知识产权、标准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 (六)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采取措施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后补助等措施,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发展,引导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 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发挥园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15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
第16条
支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和联合转化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健全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服务基层等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的新型实用技术成果。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户建立技术合作和利益分配机制。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形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的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待遇、获取报酬与奖金等权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兵地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兵地科技成果转化的衔接与协调,完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等措施,推动兵地科技成果、人才、信息等要素互联互通,促进兵地领域科技成果相互转化。
第20条
自治区应当发挥对口援疆省(市)的科技引导带动作用,利用援疆省(市)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优势,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援疆省(市)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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