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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4-30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30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
第4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第5条
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6条
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和各旅游业态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8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11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景区(点)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景区(点)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
第12条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第13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15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
第16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绿道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或者开发旅游项目。
第1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旅游与文化、体育、工业、农业、交通、康养、教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观光度假、体育健身、品牌赛事、冰雪风情、工业研学、医疗康养等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创新文化节庆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冰雪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和研学旅游等产品,促进旅游相关业态发展。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遗迹等的研究、保护和利用,推进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馆、村史馆等公共场馆常态化开放,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19条
鼓励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等各类文化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机构等参与旅游演艺项目,培育扶持旅游文化演艺发展。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夜间旅游发展促进机制,培育多样化夜间旅游发展载体。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鼓励开发文化演艺、健身娱乐、购物餐饮等夜间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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