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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法规性决定2022-06-11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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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胡杨河市、新星市经济发展、人均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对其自批复设立之日起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