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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地方法规2022-06-06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6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当前版本
2010-04-01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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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和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自治区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统筹、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具体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属于地方事权的消防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内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8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9条
自治区引导、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第10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11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日。
第12条
自治区对在火灾预防、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科技研究、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六)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等事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1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 (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二)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火灾预防; (三)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 (四)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五)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16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17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18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
第19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村(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并纠正火灾隐患;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20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参与本单位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组织防火检查,定期开展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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