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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6-02 · 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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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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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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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保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代表。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区、旗、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5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代表团团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8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9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20条
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表决议案方式; (四)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六)听取和审议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七)听取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提出会议选举的办法草案; (九)组织由会议选举和通过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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