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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6-06 · 共 7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6
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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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平安西藏,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平安创建活动。
第3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4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的原则。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单位内部的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统筹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群防群治队伍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
第6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建设职责。
第7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8条
自治区成立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9条
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平安建设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制度机制; (四)研究解决推进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五)指导、督促、推进平安建设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 (六)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事关全区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等安全稳定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 (七)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评估社会治安风险; (八)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总结推广平安建设成功经验,推进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十)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10条
地(市)、县(区)成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地(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其职责参照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确定。
第11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区域内的有关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第12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第13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工作平台。
第14条
自治区和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有关社会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三)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 (四)考核平安建设和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督导检查平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落实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除承担自治区、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状况,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统一受理、处理、分流、督办、反馈行政区域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和投诉联动等工作。
第16条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除承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和社情民意收集等工作。
第17条
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网格化和双联户的服务管理,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受理群众求助投诉,落实社会治安管理、实有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以及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
第18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发挥预测、预警、预防作用;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第19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20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加强装备保障,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机制,定期排查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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