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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5-26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5-26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一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以及民航、飞行管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6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7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所需费用由要求提供服务方负担。
第8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持和鼓励人工影响天气新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发展安全高效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和高性能增雨飞机等新型作业装备,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和效益。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为公益性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
第10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11条
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包括预防或者减轻旱情、防雹减灾、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水库增水蓄水和荒漠化治理及其他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12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以及弹药库、作业设备库等基础设施;
(二)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设备;
(三)配备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人数;
(四)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劳动保护、人身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障制度,按照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第14条
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设置方案,经盟、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依法确定的作业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15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进行安全等级评定。对未达到安全等级的,应当予以整改。
第16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联络通信畅通;
(四)作业人员经过符合国家规定的岗前培训,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作业设备和弹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作业设备和弹药,是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
第17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18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并避开人口稠密地区和重要设施实施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19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第20条
飞行管制部门、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或者出现作业安全隐患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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