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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地方法规2022-05-26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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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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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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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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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
第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
第4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5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6条
在决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时,如果在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分别由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另提人选,经常务委员会先决定任命为自治区副主席,任命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职务。
第7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第8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9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决定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盟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盟属旗、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13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本级代表中任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16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
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
第17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设区的市,盟属旗、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主席提请,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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