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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05-25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5-25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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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北京历史文脉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推 进 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 《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及其 环境的保护以及 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北京中轴线),是指北端为北京鼓楼、钟楼,南端为永定门,纵贯北京老城,全长7.8公里,由古代皇家建筑、城市管理设施和居中历史道路、现代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共同构成的城市历史建筑群。
第3条
本市对北京中轴线及其环境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北京中轴线,包括北京鼓楼、钟楼、地安门外大街、万宁桥、地安门内大街、景山、故宫、太庙、社稷坛、天安门、天安门广场 建筑群、 正阳门、前门大街、天桥南大街、天坛、先农坛、永定门御道遗存、永定门等 ; (二) 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 者 标志性建筑群; (三)依托北京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重要景观视廊; (四)烘托北京中轴线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五)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六)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 (七)与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相关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名园、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 (八)在北京中轴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与其所承载价值密切相关的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建造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
第4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坚持以保护 北京中轴线突出普遍价值为核心 , 维护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 、真实性 。 北京中轴线保护应当注重保护与展示 各历史时期严格遵照 居中对称格局 形成 的历史遗存与城市发展印迹,保持北京中轴线各区段的丰富性和差异性。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促进遗产内涵挖掘、价值传播和保护利用。
第6条
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北京中轴线保护的重 要 事项。 市文物部门主管北京中轴线的整体保护工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交通、水务、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京中轴线保护相关工作。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北京中轴线的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7条
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建筑、历史、考古、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北京中轴线保护专家库;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等方面决策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8条
保护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护 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责任,维护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 、真实性 。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中轴线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北京中轴线的行为。
第10条
鼓励 、 支持公众参与北京中轴线保护等相关活动。 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 保护对象所在地的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11条
市文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 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是北京中轴线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2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明确北京中轴线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保护措施、保护目标以及 在 展示、利用、监测、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缓冲区,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由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确定。
第13条
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报告制度。 市文物部门应当定期对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展示、宣传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北京中轴线保护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 展北京中轴线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监测: (一)对北京中轴线的 遗产资源 类型、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保护对象现状、保护区域内的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数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保护监测档案; (三)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现有世界遗产的监测机构密切合作,共享监测信息。
第14条
北京中轴线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按照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保护; (二)严格保护遗产区内居中历史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尺度、平面布局,原则上不得在其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各类附属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当与北京中轴线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三)居中历史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应当完整、连续,位置和风貌应当保持北京中轴线不同区段历史形成的传统风貌特征; ( 四 ) 保持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间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展示或者勾勒城址轮廓,强化老城历史格局;保持历史街巷的肌理、尺度和传统风貌;保护和展示依北京中轴线对称 分布 的城市标志物或 者 标志性建筑群的历史遗存; (五) 按照规划要求, 严格管控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第五立面形式等,保证景观视廊内视线通畅与景观协调,维护平缓开阔的城市空间形态,突出北京中轴线的空间统领地位; (六)恢复和保护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保持历史河湖水系的位置、形态、堤岸形式等,合理控制桥、闸等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 (七)保护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 其他 成片 传统 平房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推动其有机更新; (八)对体现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和认定,推动其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对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等进行系统研究、记录和展示;加强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 (九)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15条
本市加强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地下文物的调查研究和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工作。 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 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第16条
市文物部门组织建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信息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
第17条
文物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造成破坏或者损毁,未经审批在北京中轴线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北京中轴线传统风貌、历史格局的活动的,依照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20条
在 北京 中 轴 线保护区域内进行 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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