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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5-25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5-25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浑江流域内从事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发展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繁殖的各种鱼类及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等。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鱼类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责任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大保护力度,修复浑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流域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协同推动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管理。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开展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野生鱼类产卵繁殖的需要,科学制定浑江流域天然水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禁一切野生鱼类捕捞作业。
第8条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繁育、驯养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浑江流域野生鱼类资源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9条
在禁渔期内,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浑江流域野生鱼类。
第10条
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敲鼓作业、多钩钓鱼、锚钩、卡子、地笼和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性方法捕捞浑江流域野生鱼类。
第11条
浑江流域野生鱼类重点保护品种:
(一)细鳞鲑;
(二)斑鳜(东边道鳜鱼);
(三)泥鳅;
(四)蝲蛄;
(五)拉氏鱥(柳根子);
(六)马口;
(七)沙塘鳢(瞎嘎子);
(八)池沼公鱼(秋生子);
(九)鳖(甲鱼);
(十)黄颡(嘎牙子);
(十一)鲈塘鳢;
(十二)鳜鱼(鳌花);
(十三)鳝鱼;
(十四)重唇鱼;
(十五)鲴鱼;
(十六)雅罗鱼;
(十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品种。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野生鱼类重点保护品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
(一)公布重点保护野生鱼类目录;
(二)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野生鱼类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鱼类及其栖息地档案;
(三)科学组织增殖放流;
(四)公布可捕捞标准;
(五)制定、公布禁用渔具目录。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浑江、富尔江、大雅河、大二河、富沙河、漏河、红汀子河自然水域建立野生鱼类资源监测点,对野生鱼类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组织开展浑江流域野生鱼类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不得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在非禁渔期,人工增殖放流后30日内,禁止在投放苗种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第15条
在自治县境内浑江流域筑坝、建闸对水生生物及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
在浑江流域野生鱼类洄游通道筑坝、建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造过鱼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证野生鱼类洄游不受阻隔。
第16条
进行采砂、洗砂、爆破等施工作业,对野生鱼类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野生鱼类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1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浑江流域放生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物种,禁止使用杂交物种、选育物种、外来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
第18条
禁止一切破坏浑江流域野生鱼类生存水域环境的行为。
禁止向浑江流域河流湖泊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堆积、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第19条
使用浑江流域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办养殖证,未取得养殖证的,不得从事养殖生产。
第20条
在浑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用药、施肥,不得使用含违禁药物的饲料、添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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