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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地方法规2022-06-08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8
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当前版本
2016-08-09
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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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濠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濠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风景区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4条
风景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宗教、应急管理以及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风景区的派驻机构同时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崇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处理风景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8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风景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第9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风景区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有效保护风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和街区改造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11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各类专项规划的会审。
第12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13条
风景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景点及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4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5条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16条
禁止在风景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17条
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者迁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
第18条
风景区内的濠河水体、濠河两岸生态景观、古树名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构)筑物、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遗址、历史地名、名人故居、宗教活动场所、文博场馆等自然、人文景观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于受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19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20条
经确认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利用。
风景区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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