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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4-27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4-27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行业管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及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人文历史、民族文化、自然资源等特色,有序推进全域旅游,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旅游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和产品。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服务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游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旅游业发展。
第6条
自治县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能力,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作用,推动诚信建设,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品牌打造,提高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自治县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8条
自治县旅游发展应当合理利用县域内哀牢山、磨盘山、红河谷等自然资源,挖掘和传承彝族、傣族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哀牢山生态康养旅游区、磨盘山户外运动休闲旅游区、红河谷—绿汁江特色农业观光和花腰傣文化生活体验旅游区,打造自然生态、民族文化和健康生活旅游目的地。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对农家乐、民宿、特色客栈等乡村旅游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景区(点)交通、电力、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休息场所、旅游厕所、旅游产品集散地等配套服务项目,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实际需要,开通重点旅游景区(点)客运专线或者旅游公交。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景区(点)设施、酒店等旅游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分类评价和论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依法维护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利用重要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招商引资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加强招商项目监管,建立旅游项目开发管理退出机制。
第15条
支持利用自治县立体气候资源、自然景观、民族文化等特色优势资源,建设旅居康养、民宿客栈、房车营地、休闲娱乐等项目,开发养生度假、自驾露营、研学基地、民俗体验、体育竞技等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乡村振兴与发展乡村旅游有机结合,统筹项目规划,利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及高原特色农业等资源,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农事体验和庄园旅游。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利用自有房屋、院落等资产资源,开展特色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滇中、滇南、思普三地区地委代表联席会议旧址,帽盒山革命旧址,大平掌战斗遗址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品牌和红色旅游目的地。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支持利用扬武彝族烟盒舞、平甸磨皮花鼓舞和傣族虎头舞、喊月亮等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具有新平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打造文化艺术产品品牌。 自治县举办“火把节”、“花街节”、“沐浴节”和“服饰文化节”等传统节日节庆活动,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第19条
鼓励开发本地民族特色文创产品和具有地方特点的民族服饰、土特产品、工艺美术品等特色旅游商品,打造传统餐饮和特色商品街区。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为旅游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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