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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地方法规2022-06-0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2010-05-3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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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4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5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6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7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9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10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11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12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13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第四章 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14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第15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16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17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五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1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19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20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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