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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2-05-12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5-12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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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20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地点和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燃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种类烟花爆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