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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气象条例地方法规2022-06-02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2
甘肃省气象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9-29
甘肃省气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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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气象工作,发展气象事业,提高气象预报服务水平,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气象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遵循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方针,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功能。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气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事业投入体制,并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艰苦地区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与地方气象事业
第7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及其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三)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
(四)负责气象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和服务,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六)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气象科技市场的开发与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设置的气象机构、气象探测和通信设施、气象预报预警发布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等;
(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气象灾害防御;
(三)乡村振兴、节水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气象保障服务;
(四)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在当地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开发利用;
(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气象事业项目。
第9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以资助、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地方气象事业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
第10条
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树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12条
各级负责无线电、电力和通信管理的部门,应当保护气象台站的大气探测系统、气象预报预警发布系统、自动气象站等气象信息网络所使用的频道、电路和信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和挤占。
第13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4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服务
第15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16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年景、干旱趋势及重大气象灾害的分析、预测,为工农业生产和防灾减灾决策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牧区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牲畜越冬、转场、产羔育幼等牧业生产需要,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第17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领域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强雷达和卫星等技术手段在天气、气候、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应用。
第18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19条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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