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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地方法规2022-06-0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9
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2019-01-09
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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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生态规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将防沙治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6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沙治沙科技创新,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加快培养防沙治沙专业技术人才。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自觉性。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发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编制市防沙治沙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沙化土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县(区)防沙治沙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确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0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利发展改革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防沙治沙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11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二)放牧; (三)焚烧秸秆、垃圾、林草植被; (四)其他破坏生态植被的行为。
第12条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封禁保护区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
第13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等建设活动。确需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 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分类进行治理。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大风、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沙区植被管护,制定沙区植被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管护服务。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因地制宜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 除了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 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禁止乱垦沙荒地行为,保护沙区生态环境;已经开垦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实施节水灌溉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禁止超采、超用水资源,防止因水资源配置不合理和过度利用导致的自然植被退化和土地沙化。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开展草原治理,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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