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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地方法规2022-06-02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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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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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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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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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水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建立节水型社会。
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咸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综合利用。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水规划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额,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推进、讲究效益;
(二)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强制节水与效益引导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三)本区域与行业关系相协调,社会经济与节约用水关系相协调,节约用水规划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8条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
(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三)节约用水指标体系;
(四)节约用水措施;
(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保障和监督措施;
(六)污水处理回用、咸水、雨洪水利用等;
(七)其他与节约用水有关的事项。
第9条
节约用水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章 计划用水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公布的节约用水产业投资导向和高耗水产业投资限制目录基础上,补充制定本自治区农业、工业、服务业节约用水投资导向目录和高耗水工业、服务业投资限制目录。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及自治区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并公布。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13条
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建议,按照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户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14条
因建设施工等非生活用水临时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水申请,按批准的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取水户用水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制定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依据。
第15条
农业用水应当完善计量方式,推广安装用水计量设施,供水单位按用水量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农业用水超定额的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
使用自备井或者公共供水管网的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实行分户计量,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对城市居民用水,推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送备案。
第16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按月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取水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做好用水记录。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采用工程节水与农艺节水的方法,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小畦灌溉、沟灌、喷灌、滴灌、渗灌和地膜覆盖、耙耱保墒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
第1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水设施。对农业节水项目和具有节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鼓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兴建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20条
引黄灌区应当实行井渠结合,采取引水、蓄水、提水的节水措施,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在不具备正常灌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集蓄雨水,合理利用当地各种分散水源,解决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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