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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3-31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31
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红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4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第6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协作。 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依法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立独立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10条
理事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11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他组织积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同意其建立的红十字会指导。 第三章 职责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动员其他热心红十字事业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援、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15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博爱学校、红十字博爱卫生院(站)等建设,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红十字备灾救灾设施,储备救灾物资,建立救援队伍,依法参与救援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等,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卫生健康等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交通运输、采矿、旅游、建筑、电力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及教育、体育、医疗、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培训救护员。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建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常态化应急救护培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公共文化设施、交通运输枢纽以及人口密集的商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应急救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培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资。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人道救助机制,畅通救助渠道,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和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缅怀纪念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血样采集与送检、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血站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等捐献工作。 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园、纪念墙等设施,开展缅怀活动。
第20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推动与相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设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发展红十字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志愿者注册、培训和管理,组织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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