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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2-05-13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5-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2016-0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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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3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5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选举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以及主席团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项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7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8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9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10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11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12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13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五)必要时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4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
第15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16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可以对会议召开过程中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第17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18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审查小组、议案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19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拟定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并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纳入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安排必要时间对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代表审议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派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年度民生实事正式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本条例所称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或者由政府主导,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20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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