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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地方法规2022-06-30 · 共 1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30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51 条
当前版本
2019-04-26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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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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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以基层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加强医学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保障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高质量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医学人文关怀。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第4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5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医风。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医疗资源配置规划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配置医疗资源,建立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分工协作的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动态变化趋势、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数量、结构及分布状况,编制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五年调整一次。 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配置数量、床位总量、专科结构、区域布局、单体规模限制标准等内容。
第8条
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医疗机构,按照其功能定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由社会力量举办。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每个区至少组建一家基层医疗联合体,每百万常住人口至少组建一家基层医疗联合体; (二)每个社区至少举办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第9条
举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立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可以在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外举办医疗机构。
第10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与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的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学科错位配置和协同发展。 医学重点学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节 分级诊疗制度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区域医疗中心为医学学科建设核心、基层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为疾病防治主体、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平台的分级诊疗体系,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第12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和能力,以市属医疗机构为主体,设立区域医疗中心。 区域医疗中心主要开展相关学科疑难危重症诊疗,主要提供住院、急诊急救、专科门诊等服务,并按照要求组建重大疾病防治中心、专科医疗联盟等,对基层医疗联合体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13条
基层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主要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康复、护理以及安宁疗护和急诊急救服务,并为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提供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14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主要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和全科门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与其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一体化运营管理。
第15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号源由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患者提供的预约和转诊服务。
第16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转诊服务制度,确定转诊服务机构或者人员,并公开转诊服务流程和咨询方式。基层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应当制定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转诊规范,并组织实施。 转诊管理办法以及转诊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保障措施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级诊疗制度、医学重点学科规划和建设、信息化建设相衔接,与地方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分类分级医疗卫生投入制度,主要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18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用房分别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予以保障。
第19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外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可以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20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障待遇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质量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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