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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6-30 · 共 9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30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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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统筹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富裕的民生幸福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社会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的先行示范要求。
第3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当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学合理、积极有效的人口政策,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社会建设交流协作,支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外籍居民参与社会建设。
第二章 民生建设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教育人才发展、教育教学研究、监测督导评价等机制,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教育体系。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学生资助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普惠性幼儿园数量,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推动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薪酬保障机制,健全公办幼儿园开办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与办学品质的联动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健全义务教育经费足额保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设施设备标准化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模式,优化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完善集团化办学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和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
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遵循教育规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自愿、普惠、规范、安全的原则,统筹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支持探索小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合理安排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提供校内午餐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优化高中建设管理模式,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动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化发展。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按照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的分类,明确各高等学校定位,推动高等教育高水平发展。
鼓励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健全企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技能相结合的双元职业教育机制,推广现代学徒制,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培训,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化发展。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职学校建设职业教育本科专业。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动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办学,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分类管理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配套政策,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第18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教育指导机制,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提升就业质量,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第20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优化服务供给,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和智慧化建设,提供覆盖全民、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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