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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7-27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7
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市平安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安全发展、统筹推进、主动创安、科学治理的原则,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全面提升平安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4条
本市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 (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七)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5条
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督办落实、考评激励。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严格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第6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工作。
第7条
本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应当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组织调度、协调推动风险研判、矛盾化解、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等功能,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为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9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建设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10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机制,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京津冀平安建设协同发展。 第二章 共同治理
第11条
本市建立健全纵向横向联动、政府社会互动、群众参与齐动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深化"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各类资源力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建设格局。
第12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落实平安建设工作任务,推进分行业、分系统、分领域平安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
第13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辖区内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安全隐患。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第14条
本市基层平安建设实行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市容环境等网格资源,建立健全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工作机制,依托网格开展防控违法犯罪、排查社会治安隐患等平安建设工作。
第15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建立健全社区、村平安建设联防联控等工作制度,推动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组织引导居民、村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第1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
第17条
有关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维护社会稳定、平安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
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加服务社会、防控风险、化解纠纷等工作。
第20条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参与平台,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对于公民反映的诉求和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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