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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2-07-16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16
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9-03-18
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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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伊犁河谷(以下简称河谷)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谷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监督工作。
第3条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科学规划、永续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河谷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实行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立联合防治防控协调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解决资金投入等重大问题。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质量负责。
河谷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团场、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河谷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与管理。
河谷内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畜牧兽医、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及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及时发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重大环境事件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第7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9条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各类规划相衔接 。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0条
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及其团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分别服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团场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施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
河谷内地方县(市)行政区划内的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辖区内非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依法对国土空间进行分区划定,明确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
第12条
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行严格保护;对河谷范围内的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地、水土保持流域、湿地、防风固沙、种质资源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区域,实行优先保护。
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河流水质保护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伊犁河谷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河谷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河湖级别和所在地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层级"河湖长制"管理体系。河湖长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超出职权范围的,依法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第15条
河谷内河流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河流流经的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对各自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16条
自治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河谷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质监测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禁止向伊犁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水库、湖泊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丢弃畜禽动物尸体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二节 森林、草原和湿地保护
第18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在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源、净化环境、调节空气、水土保持、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
第19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保护恢复、工程治理、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封山(河滩)育林育草、生态补偿等措施,对沙化土地严重区、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实施重点保护。
禁止向划定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草原水源涵养区、天然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
第20条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开展安置搬迁,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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