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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7-2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2011-05-2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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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9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部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会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19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法规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人事任免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20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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