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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地方法规2022-07-29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4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循保障基本、优质均衡、共建共享、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第6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调整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等融合发展,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助或者奖励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12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场馆服务、流动服务、数字服务相结合,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15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参与、易于疏散的地点选址,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并征求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统筹规划、统一建设。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推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村史馆、家风馆、村广播室以及体育活动、养老服务、青少年活动、科普活动设施和文化广场、文化公园、闲置校舍场地等综合利用,有效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公共阅览、流动图书、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提供便利可及、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疗(休)养院等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景区、酒店、民宿等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发展研学旅行、展演旅行等新型文化旅游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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