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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07-2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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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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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4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加强市民城市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6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8条
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山水宜居的地域特点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持传统风貌,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城市建筑的体量、形式、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融入民族文化元素,并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9条
经批准的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城市桥涵、消防、防洪、防涝、供水、排污、供电、避雷、照明、通信、绿化、集贸市场、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共厕所等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应当埋设入地。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新建的管线应当埋设入地。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规范经营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贸市场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
第12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采取湿式拆除作业,施工期间采取防尘措施;
(三)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堆放在建设工地范围内;
(四)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者拦挡等措施;
(五)配备冲洗设施,保持出入口道路、运输车辆清洁;
(六)竣工后清理、平整场地,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运输沙石、渣土、粉尘物和泥浆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洒。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园林绿化
第14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设置应当有利于市民生活便利。管理者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安全。对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15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破坏城市道路照明专用地下电缆、管道;
(二)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损坏城市道路;
(三)在供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四)占压、堵塞、损坏城市防洪设施、供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五)损坏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六)损坏公共客运设施;
(七)损坏、偷盗窨井盖。
第16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实行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立体绿化相结合,推广应用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种、花草等。
第17条
城市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河流两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所属的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支持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鼓励居民在自建房屋地界内进行绿化美化。
第18条
园林、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9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20条
禁止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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