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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7-2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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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3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技引领、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HYPERLINK "http://www.falvfagui.com/fagui/Class1157/Index.html" \t "_blank" 公安、 HYPERLINK "http://www.falvfagui.com/fagui/Class1057/Index.html" \t "_blank"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航和航空管制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
第8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
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科技支撑、队伍建设、安全管理、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9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安全管理、天气监测预警、通信、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等系统,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指挥和精准作业水平。
第11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统一确定,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员密集度、交通、通讯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动。
第12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依法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设备库房、弹药临时储存场所等设施;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作业指挥、操作等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需要的;
(五)国家规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14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预先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经航空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第15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发现故障弹药的处理方式、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16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航空管制部门。
第17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和预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保障工作。 HYPERLINK "http://www.falvfagui.com/fagui/Class1227/Index.html" \t "_blank" 农业农村、 HYPERLINK "http://www.falvfagui.com/fagui/Class1182/Index.html" \t "_blank" 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生态环境等资料。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有关航空管制部门和机场应当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做好作业空域和飞机驻场保障工作。
第18条
需要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商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筹本省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工防雹工作,指导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协同作业,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率。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20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档案制度。
作业档案应当包括作业目的、时段、地点、设备、弹药种类与用量、空域申请与批复等内容。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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