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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7-28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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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村民文明素养和乡村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村民主体、民主管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乡村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第8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文明乡村宣传教育,传播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弘扬文明新风,营造文明乡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9条
对在文明乡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移风易俗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大操大办、浪费攀比、高额礼金、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第11条
提倡村民结婚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的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12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婚礼程序、婚宴规模、礼金标准等。
第13条
村民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婚闹。
鼓励举行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型婚礼形式。
第14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
第15条
农村满月、祝寿、升学、乔迁等喜事庆贺应当文明、节俭,提倡以家宴庆贺为主。
第16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用餐和礼金标准等。
第17条
在农村地区开展殡葬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污染环境。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灵堂灵棚、抛洒冥币、焚烧纸扎以及占道路祭等行为。
第18条
在农村地区倡导深埋不留坟头、卧碑葬、格位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禁止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第19条
倡导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引导村民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祀等方式寄托哀思。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殡葬改革的惠民措施和优惠政策,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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