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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地方法规2022-07-29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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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当前版本
2011-04-01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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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是指对农民开展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人民政府召集,由农业农村、人社、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住建、水利、林草、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各项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资金;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综合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民教育培训政策,加大农民教育培训投入,引导农民参加教育培训,鼓励和扶持农民兴业创业。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人社、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第7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或者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和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受教育培训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自愿联合,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培训机构保障和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人社、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农民创业能力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农民教育培训专职教师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中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村振兴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乡村人才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农民教育培训扶持办法;指导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编写制作培训教材和音像资料。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农民教育培训。
第18条
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能满足农民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技术队伍和与教育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20条
农民教育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明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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