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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7-29 ·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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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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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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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两个月前,办公厅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方面建议,提出会议建议议程和会期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席人员范围。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办公厅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16条
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办公厅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20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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