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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地方法规2022-07-28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4条
本省实行 反恐怖主义工作 责任制。构建职责法定、层级分明、相互承接、到岗 到人的责任体系。
第5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 制定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三) 组织实施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四)负责 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处置 工 作 ; (五)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六) 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七) 对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 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 相关 责任人 员 的处理建议。
第6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 省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 组织开展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 组织反恐怖 主义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 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内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营运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 在反恐怖 主义 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 预案 ; (七) 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 (一)会同有关部门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 (二)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可疑线索的调查核查、涉恐案件的侦 办 ; (四)开展社会面治安防控、反恐重点目标 警戒、 巡逻 、 检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督管理 : (一)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加强资金监测,及时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线索; (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涉嫌恐怖活动线索,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三)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嫌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协助开展冻结工作。
第9条
网信、通信管理 部门和 公安 机关 、国家安全 机关 应当 依 照职责分工,加强网络媒体和即时 通讯工具 的 监测 、预警 ,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 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保障和管控恐怖事件应对处置中的民用通信。在处置恐怖事件中依法实施互联网和通信管制。
第10条
交通运输管理、民航监管、铁路运输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照职责分工 指导和督促公路、水上、航空、铁路的货运以及邮政、快递等 物流 营 运 单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第11条
发展和改革、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粮食储备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支持推进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
第12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 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应对处置恐怖袭击事件需要,组织协调所需重要工业物 资 的生产与调运。
第13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和工矿商贸行业涉恐危险品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防止恐怖分子采取破坏安全生产等手段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第14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及人员等,在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过程中落实反恐怖主义 安全防范 措施,严防利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制造恐怖事件。
第15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部门应当 依照职责分工 指导和督促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重点目标和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瓶装 燃气销售的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第16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等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二手机动车交易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核实和登记。
第17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 加强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教育 管理, 防止出现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18条
商业综合体、 互联网 同城快送等新兴业态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由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具体牵头负责部门,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管理单位 、 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第19条
寄递物流、交通运输、危险物品、食品药品、保安、通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行业组织 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反恐怖主义防范制度,做好日常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普及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知识。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20条
机场、火车站、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或者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城市轨道车辆、公共汽电车、渡轮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力量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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