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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2-07-29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9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16-07-29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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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数。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11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 (四)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乡镇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六)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
第12条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其他。
第13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八)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组织大会依法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网站、公告栏、显示屏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补选。
第1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1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1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2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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